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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旅部:将建200家以上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

发表时间:2021年7月7日 浏览:524次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
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41号),大力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
经济,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,文化和旅游部决
定开展第一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。
依托各地现有发展情况良好、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度高、夜间消
费市场活跃的街区(含艺术街区,剧场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文化
娱乐场所集聚地等)、文体商旅综合体、旅游景区、省级及以上
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等,分批次遴选、建设200家以上符
合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、文化内涵丰富、地域特色突出、文化和
旅游消费规模较大、消费质量和水平较高、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
带动作用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(以下简称“集聚
区”)。集聚区建设不搞大拆大建,严禁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
程”“面子工程”。
据了解,遴选要求为六项。四至范围明确。有明确四至范围,街
区、旅游景区、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的占地面
积应不超过3平方公里,文体商旅综合体商业面积应不低于1万平
方米。
业态集聚度高。文化和旅游业态集聚,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,夜
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。街区、文体商旅综合体
、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夜间营业商户中的文
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%;旅游景区提供夜间
游览服务的天数较多,夜间营业的文化娱乐设施项目数量或游览
面积应占比不低于40%。 
公共服务完善。夜间社会治安、照明、卫生、交通、移动通信情
况良好;夜间出行便利度较高,有基本满足消费者夜间出行需求
的公共交通服务;区域范围内及周边区域合理设立基本满足消费
者夜间停车需求的停车位。 
品牌知名度较高。区域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活动形式多样、内
容丰富,形成集聚效应、品牌效应,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
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。街区、文体商旅综合体、省级
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商业区域内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较高;
旅游景区经营状况较好,年旅游人次、年营业收入及盈利水平较
高。 
市场秩序规范良好。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,消费环境诚信守
法、文明有序、健康绿色,消费者夜间消费维权便利。近3年(
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)区域范围内文化和旅游企业、项
目和设施在内容安全、生产安全、食品安全、生态环境等方面没
有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。 
政策环境良好。所在地级市、副省级市或直辖市市辖区(县)重
视发展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,合理规划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设施
空间布局,推进包容审慎监管,营造良好营商环境,引导市场主
体创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业态;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,制
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。